新《漁業法》實施,長江“十年禁漁”進入“強法治”時代
最高罰200萬元、嚴管外來物種、規范休閑垂釣
金山網訊 五月初夏,江風和煦。就在剛剛過去的“五一”假期,鎮江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聯合多部門,在長江干流及重點水域開展了一次代號為“零點行動”的突擊執法行動。此次行動不僅查獲了數起違規垂釣線索,更是一次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新《漁業法》”)的實戰演練。
自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頒布以來,歷經近40年未有大范圍修改。2026年,正值長江“十年禁漁”深入推進的關鍵當口,新《漁業法》應運而生。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漁業法,以“保民生、護生態、強監管、融國際”為宗旨,對原有的6章50條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與擴充,填補了老法在應對當下漁業高質量發展需求時的空白,更為執法人員高效開展禁漁工作劃定了紅線,指明了方向。
筑牢紅線:讓執法者“腰桿子”硬起來
“這次新法的修改,最直觀的感受就是‘硬’了。”鎮江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副局長殷文斌在執法一線摸爬滾打多年,對于新法帶來的變化感觸頗深,“以前遇到一些復雜的涉漁案件,有時候會覺得法條不夠用,處罰邊界沒有那么清晰。現在不一樣了,執法主體明確了,處罰標準清晰了,我們執法者的‘腰桿子’硬起來了。”
殷文斌口中的“硬”,首先體現在對違法行為的“零容忍”上。新《漁業法》大幅提高了處罰額度,確立了“保民生、護生態”的底線思維。針對無證捕撈、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從事捕撈活動等行為,新《漁業法》規定,一般情節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罰款額度直接提升至20萬元至200萬元。對于炸魚、毒魚、電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同樣適用這一嚴厲的處罰標準。
“這不僅僅是數字的變化,更是震懾力的提升。”殷文斌指著案頭的法條解釋道,“特別是針對‘三無’船舶(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無船名船號)從事捕撈作業的,新法明確了20萬元以下的處罰;更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那些明知是‘三無’船舶,還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凍、轉載、運輸、收購、加工、銷售漁獲物的服務行為,也將處以10萬元的罰款。這意味著,我們打擊的是整個非法捕撈的產業鏈,不留死角。”
此外,新《漁業法》還特別強化了對外來物種的管理,任何引進、增殖放流外來物種的行為都必須備案,未備案者將面臨5萬元以下,甚至5萬元至50萬元的重罰。這一規定,為鎮江水域的生物多樣性安全筑起了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火墻。
規范垂釣:娛樂與禁漁的界限在哪里?
隨著“十年禁漁”的深入人心,長江邊的垂釣愛好者越來越多。如何在滿足市民休閑需求的同時,確保禁漁令不被破壞?這是新《漁業法》無法回避的“必答題”。
“新《漁業法》第32條明確,‘娛樂性垂釣’不屬于捕撈行為,不需要辦理捕撈證。但這絕不等于娛樂性垂釣就松綁了。”鎮江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局長劉常珍在解讀這一條款時語氣嚴肅,新《漁業法》第44條第二款明確劃出了紅線,禁止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禁止違規垂釣。
劉常珍介紹,新《漁業法》雖然認可了娛樂性垂釣的合法性,但將其嚴格限制在“非捕撈”的框架內,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的休閑漁業管理辦法。在鎮江,這意味著垂釣者必須嚴格遵守禁漁區和禁漁期的規定。一旦違規,新《漁業法》第78條給出了明確的罰則:違反規定者將予以5萬元以下的處罰。
“我們希望通過這種‘疏堵結合’的方式,引導市民文明垂釣。”劉常珍表示,一方面,要保障市民親近自然、休閑娛樂的權利;另一方面,必須堅決守住“十年禁漁”的底線。“新《漁業法》確立的‘全國統一標準’,讓我們的管理更加規范,也更有底氣。”
融合發展:從“管得住”到“管得好”
“新《漁業法》的出臺,不僅僅是為了‘管’,更是為了‘興’。”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劉明傳認為,過去的老《漁業法》6章50條,已經無法滿足當下漁業高質量健康發展的實際需求,新《漁業法》7章90條修訂中體現的各種“與時俱進”的理念,為鎮江漁業的高質量發展指明了路徑。
針對長期以來存在的養殖業不規范問題,新《漁業法》給出了“藥方”,不但重申了養殖證制度,明確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必須先辦證。同時,對于無證養殖的行為,新法規定了5萬元的處罰上限。這一舉措,旨在規范養殖生產秩序,推動漁業從“粗放”向“集約”轉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漁業法》不僅強調了國內的生態修復,還特別提到了國際水域的合作,對于鎮江這樣的開放型城市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機遇。
劉明傳表示,新《漁業法》的實施,對于鎮江而言既是挑戰,更是機遇。下一步,市農業農村局將緊扣新《漁業法》的要求,嚴格落實長江“十年禁漁”各項措施,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捕撈行為。同時,規范養殖證核發,引導漁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提升行業監督管理水平。此外,規范發展休閑垂釣,守護好這一江碧水,讓“十年禁漁”的成果惠及子孫后代。(記者 周迎 通訊員 高站)
責任編輯:龔逍遙
